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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开放程度已属国际较高开放水平

发布时间:2021-02-10 来源:中国民航局

  近日,《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在2月9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介绍,本次全面完成规章清理,进一步从制度上巩固了已有开放成果。目前,我国民航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民航局贯彻落实并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其后续修订规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营造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民航市场环境。

  杨颖表示,民航局坚持与国家外资政策和工作方向保持一致的原则,坚持民航清单条目只减不增,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由110号令传统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实现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开放。另外,外商在全国“一张单子”上可清楚了解民航领域现有开放水平,并及时掌握后续政策调整情况,实现“一单尽列、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政策透明度。

  以往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以2019年为例,我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20家机场中,外资持股的有6家。为了加快利用外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2020年《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杨颖表示,通过这一“减”一“加”,能够更好地对接民航“十四五”时期“一二三三四”总体工作思路,服务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航空运输网络体系、生产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等民航发展战略。

  在调整中,民航局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平;做好涉及民航的各层面规定之间衔接,对清单条目与港澳台经贸安排、有关国际协定、自贸试验区开放措施的关系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系统安全思维,建立健全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规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依法办理。